主题 : 马德兴:为什么中国足球“无法无天”?--新十问
天下菠菜公司CEO
级别: 大牌球星
0  发表于: 2008-07-14 18:06

马德兴:为什么中国足球“无法无天”?--新十问


    第一问中明确提出中国足球屡屡失败乃“人祸”之过,第二、第三问中明确提出“放权”和从“奥运战略”中脱离的问题,第四问中又指出因为“人祸”和不“放权”,导致中国足球无法融入到世界足球大循环中。很多人看来,这几问似乎是相互矛盾的,甚至会提出这样的疑惑:既已是“人祸”,再“放权”、“脱轨”,中国足球岂不更加“无法无天”?中国足球还如何“管”?这就是第五问的核心,管理中国足球应该是——屏弃“人治”、依靠法律!

    中国足球无法可依

    说来也可笑,中国足球职业化已十多年,都说“职业足球”在中国已成为一“行业”,但在中国的任何法律、条令中找不到出处,证明已是一“行业”?这就是中国足球走到今天这一步的现实尴尬!恰恰因为中国足球“无法可依”,导致才导致今天的“无法无天”,每一个人都可以“”中国足球,致使现在的中国足球“四不像”!

    近些年,中国足坛的“假球”、“黑哨”猖獗,“赌球”肆意泛滥,所有人都在指责中国足协“监管不力”,并列举出一系列欧美足坛的类似事件,远有英格兰的“格罗贝拉案”、法国的“马赛行贿案”等,近有意大利的“电话门事件”、葡萄牙的“波尔图事件”等,以此反衬足协的“不作为”。的确,中国足球走到今天这一步,中国足协就是存在着“失职”、“渎职”的问题,最主要的还是大搞“官场”上的那一套——“平衡”,面对出现的问题不敢乱世祭重典,1999年的“渝沈案”、2004年的“北京国安罢赛案”等都为此作出了最好的阐释。

    曾有人不断呼吁“司法介入”,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个致命的“空白”:中国足球并不是一个“行业”、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司法部门何以介入?而且很多事务也超出了足协的管理范围。当年的“龚建平案”,如果不是高法出面作出解释,根本就无法量刑。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受贿”的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行贿”的依然安然无恙,这是我们所追求的法律公正与公平?目前的中国足坛,该有多少人应该受法律严惩?可缘何绝大多数都逍遥法外!

    早在1998年,我就曾在报纸上写过《中国足球需要人大立法》的文章。2000年4月份,阎世铎刚刚到中国足协任职,我记得在办公室见他第一面时,谈的就是中国足球的“立法”问题(他以前在总局法规司工作过)。但遗憾的是,到现在为止,中国足球还没有真正谈论过“法”的问题。一个简单的事实,无论中超还是中甲俱乐部,每年都要上税,但都上交“企业税”。谈论足球时,我们一直都在说“足球”是项“娱乐”,可为什么娱乐事业单位要交“企业税”?而当谈论英超时,我们恐怕并不了解:早在1916年,英国政府就已颁布法律,将职业足球纳入娱乐税收法中。

    欧美法律确认足球地位

    英超是现在世界上最好的职业联赛之一,也是世界上第一个职业联赛。早在1888年4月17日,英格兰的12家俱乐部成立了职业性质的“足球联盟”。但职业联赛出台后,球员与俱乐部、俱乐部与英足总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剧,特别是俱乐部相继转化为有限公司后,经济利益上的冲突更为突出。期间,英足总动作迟缓,完全是英国王室之故,早在英31家俱乐部于1882年成立“不列颠足协”的前两年,英足总就想承认职业足球,但上报王室遭拒绝。直至1901年6月7日,爱德华七世亲笔批文给足总、才正式承认职业足球在英国成为一项合法行业,并下令从法律上保障职业足球的地位。1902年,英足总转化为有限公司;至1904年,职业联盟也成为一个有限公司。1908年,英足总承认于1907年成立的职业球员协会,后者在1910年也成为“英国贸易联合总会”中的一员,从而在法律上确保“职业球员协会”的合法性。至1916年,英下令职业足球纳入娱乐税收法中,下令职业足球必须纳税。1957年,英国政府再次颁布法令,宣布职业足球俱乐部可以成为“赢利性质的公司”。
英国王室手谕

    从英格兰职业足球的发展过程来看,“职业联盟”要成为一个合法性组织,获得国家的认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首先就是要国家承认职业足球是一个“行业”。事实上,不仅仅英国如此(王室于1901年批复),欧美足球强国无一不是如此,即国家在宪法或劳动法中明确规定“职业足球”是一个合法的行业,职业球员的就业、转会、社会福利、法定的假期等正当权益能和其他行业的劳动者一样在法律上得到保护,甚至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技能的劳动者来对待。请看:

    阿根廷  早在1973年2月23日于国家宪法中就专门设立了“职业运动员章程”的条款——“Estatuto Del Jugador de Futbol Profesional(直译为“职业足球运动员的法规”),有的地方直接称为“20160法律”。该“章程”总共分29条,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逐一进行了规定。(见下图)
阿根廷的职业运动员章程

    西班牙  早在1900年首次通过的“皇家法令(注:西班牙的一切法律均由国王签署后才生效)”——“劳动者章程(俗称劳动法)”中,就对职业球员的特殊劳资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每隔一段时间就对“劳动法”进行修改,像1986年12月24日通过的一份补充规定中,在第二章第4条中,又规定了职业球员的最低收入、受伤后的收入领取等细节。(见下图)
西班牙1986年12月24日通过的一份劳动法补充规定

    至1995年,西班牙通过了关于失业等内容的社会保险权利法(称为“皇家法令”第2064号),在该法的第二章第三小章第30条中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劳动法”中相关的内容被取消。事实上,西班牙的“体育法”在1990年10月15日才正式通过,也就是说,西班牙政府是保证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利益在先,职业球员的利益在总体性质的体育法出台前就已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可见足球在西班牙体坛的特殊性。
西班牙1995年通过的“皇家法令”第2064号

    法国  在民法中明确规定了职业球员的合法地位,并具体规定了职业球员、半职业球员的报酬与义务,而且下令青年球员在21岁以前不得签订职业合同,而第一份职业合同必须为期四年,等等。

    类似的欧美各国有关职业足球的法律还可以列举很多。对照一下中国足坛当前出现的诸多问题,特别是最近几年,俱乐部拖欠球员工资的现象屡有发生,以致于郝海东等发出“足球运动员还不如农民工”的呐喊时,我们的球员又依据什么去为自己争取合法的权益?今年的中超又出现罕见的主帅“下课潮”,即便是球员、教练员有法律意识、去上告的话,又凭借哪一条、哪一款去保护自己?这就是为什么中国足球会走到今天这一步的根源!

    欧美根据发展修改法律

    欧美职业化足球发展近百年,在这个过程中,除了各国以法律形式认可职业足球、规范职业足球外,还根据职业足球发展的需求与时俱进,甚至专门为职业足球不断修改与完善法律。

    2002年2月12日,里昂、马赛、朗斯、特鲁瓦、里尔、圣埃蒂安、斯特拉斯堡和波尔多等8家法国俱乐部在里昂俱乐部主席奥拉斯的带领下跑到布鲁塞尔向欧盟议会告状,希望法国能废除禁止职业俱乐部上市的法令——这是他们的第一次。2004年4月1日,欧盟委员会为他们举行了第一次听证会,并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向法国提出要求修改法律。欧盟认为在1984年7月18日颁布的《体育的组织和推广法》第13条违背了欧盟法律中“资金自由流动”的规定。至2006年12月14日在卢森堡,欧盟委员会正式做出决定,要求法国更改禁止职业俱乐部上市的法令。拉穆尔(时任法国体育部长)在欧盟决定做出后表示无奈:“当我看到英格兰发生的事情,就感到忧虑。有大量的资金注入俱乐部,但这些钱我们却并不知道来源(指有可能是黑钱)。我不是一个守旧的保守主义者,但我很难想象比赛的结果受到股市的影响会是怎样……”可即便如此,法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国民议会还是专门修改法律。随后,法国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开始上市。
法国《体育的组织和推广法》修改后第13条

    西班牙则2002年修改“体育法”,开始允许职业俱乐部上市,条件是这家俱乐部必须盈利三年以上,并且最大股东的股票持有量不能超过25%

    在意大利,1981年3月23日公布的民法第91号法案、副题是“俱乐部和职业体育工作者关系法”中曾规定意大利的足球、体育俱乐部性质为“非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组织”。但体育经济的发展趋势决定了这是不现实的,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出路都是演变成多功能娱乐企业,英超俱乐部就是典型。于是,在1996年11月18日通过了民法第586条,否定了职业体育俱乐部的“非盈利性民间组织性质”,允许各俱乐部成为赢利性的公司,这就等于允许职业俱乐部上市。于是,在1998年,拉齐奥俱乐部就成为了第一家进入股市的意甲俱乐部。
意大利1996年11月18日通过的民法第586条

    熟悉欧洲“五大联赛”的球迷都知道,德国的“职业联盟”是这个世纪初成立的。这绝非偶然,很重要一点就是之前的德国各俱乐部尚不是公司性质。1998年世界杯惨败后,以贝肯鲍尔、鲁梅尼格为代表的一批人士认为,落伍根本原因在于国内联赛的管理方式远远落后于英、法、意、西等国,因而提出也应成立“职业联盟”。但在成立之前,德国足协首先于1998年10月召开的全体代表大会上提出:力争使政府通过法令,允许俱乐部转化为有限公司。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在政府修改了法令后,德国36个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代表在2000年12月18日召开了职业联盟成立大会,该联盟属于有限公司性质,新的联盟由总部设在法兰克福的联赛有限公司具体操作,其权利、责任与义务早在当年9月30日就以足协和联盟间达成的基础合同方式予以确定,该合同还特别规定了彼此之间的经济义务。

    当务之急先修改法律

    前面不惜篇幅介绍欧美职业足球强国之所以搞得如此红火,很重要一个背景就是都有“法”作为根本保障。同样,当我们在以日本足球为榜样、大谈如何学习日本足球时,我们同样不能忽略日本的法律制度、体系较为健全这个事实。而中国职业足球走到今天,不断有人在称是“伪职业化”,为什么?答案也就一目了然了。恰恰因为“伪”,所以问题才接踵而至。

    在前一问中,我们曾谈到了我国《体育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它是1995年8月29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上通过的,而职业联赛在1994年就已出台。职业联赛很重要一点就是走市场化、市场经济道路,摆脱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管理模式。而且,在中国经济建设过程中,我们一直在谈“市场经济”其实就是“法制经济”,规范市场靠“法”而非“行政命令”,因为行政权力终究抵挡不过经济规律,于中国足球职业化发展何尝又不是如此?

    站在这个角度来看,13年前通过的体育法已不适应现在中国足球职业化发展的需求,缘何中国足球界人士不能联手体育界的人大代表,提出修改《体育法》、与时俱进?进而再根据职业化发展的需求,专门为中国足球立法?这需要时间,但这是一个方向,是中国足球发展过程中必须要走的一步。

    这是一个变革的时代、发展的时间。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历史的变革决定了我们必须与文化传统进行彻底的扬弃!历史上,中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历史最长的国家,而且是中央集权、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国家。在这样的文化基础之上,建立市场经济难上加难。而中国足球的职业化依托于中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大环境,我们不能要求中国足球的职业化脱离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基础,毕竟,中国足球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而且,历史的经验证明,近、现代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都有一个从无序到有序、从粗放到集约、从野蛮到文明、从投机到规范的过程。于中国足球何尝又不是如此。欧美职业足球的发展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而中国足球职业化才短短的10多年,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都属于正常,关键在于认清问题发生的根源,并有针对性地去进行解决。

    对现在的中国足球而言,该到立法的时候了!只有专门为足球立法,才能真正有效地遏制中国足球的毒瘤,诸如“假球”、“黑哨”、“赌球”等,也只有有了“法”,我们的司法部门才能更好地介入、实施监管!
红魔,永远的最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