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状告无门的法律尴尬 怎么才能让足协坐上被告席
http://sports.sina.com.cn 2008年12月10日18:12 方圆法治
因为不满中国足球协会对李玮峰停赛8场的处罚,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宣布退出中国足球超级联赛,后因无法找到起诉中国足协的法律依据放弃提起诉讼。
与此同时,上赛季NBL联赛(全国篮球联赛)冠军广东凤铝篮球俱乐部遭遇“CBA(中国篮球协会)联赛准入门”,在中国篮球协会组织的投票中,惨遭淘汰。他们针对篮协违反体育运动相关政策法规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也未被受理。
在中国足球和篮球最高级别的联赛中,一个被取消注册资格,一个因投票而出局。两起罕见事件以类似的方式撞击着体育管理者的神经,考验着法律人的集体智慧,也揭示了一个法律困局——在体育行业自治的背景下,俱乐部寻求权利救济为何如此艰难?
武汉光谷退出足协,“起诉未遂”
11月30日,随着山东鲁能队的夺冠,本年度的中国足球超级联赛大幕落下。就在同一天,武汉光谷足球队的队员们也收拾行李,离开了训练基地。此前的一个多月,他们没有联赛的比赛任务,但还在坚持训练。就像一个被学校开除了的学生,不用按部就班地上学、放学、考试,但还坚持在家读书,按着学校的作息时间表。
为了与其他中超球队时间同步,俱乐部选择了在联赛结束后放假。“有利于队员们下一步的发展。”武汉光谷俱乐部一位负责人说。在教练组“为了今后的发展,一定要坚持下去”的要求下,队员们坚持完成了“最后阶段的训练”。虽然处境艰难,但俱乐部还是坚持认为,退出中超联赛“无怨无悔”。
“这一系列的风波,都是由足协对李玮峰事件处理不公正引起的。” 在武汉俱乐部董事长沈烈风看来,足协“草率而严厉的罚单”,严重干扰了他们的赛事部署。“足协事先不告诉当事人,也不开会讨论,事后,还粗暴地指责我们的不是”,因此环境已经“极不公平,极不公正”。
在9月28日进行的一场北京对武汉的中超联赛中,北京队的路姜因为推搡李玮峰被红牌罚下。而北京队上诉认为,李玮峰此前有踩踏动作。30日,中国足协作出处罚决定:李玮峰、路姜各停赛八场,并各罚款人民币8000元。
这一处罚引发了武汉俱乐部的不满。在俱乐部经理徐志强和球员李玮峰共同赴京与足协官员会面后,足协依然没有改变判罚。武汉俱乐部宣布,退出中超联赛,并向中国足协递交了关于退出2008年中超联赛的报告。
10月7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发出足纪[2008]23号处罚决定,取消武汉俱乐部在中国足球协会的注册资格,罚款人民币30万元,处罚依据是《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俱乐部聘请的律师已经开始相关工作,一旦时机成熟,不排除法律诉讼。”沈烈风当时表示。但最终武汉光谷没有提起诉讼,因为律师团表示:找不到可以起诉中国足协的法律依据。
“广东凤铝没有创造历史”
广东凤铝俱乐部历史很短。成立于2006年11月16日的他们当时提出了“两年内进入CBA,再用两年时间进入CBA前八”的目标。
令人惊讶的是,2007年组队第一年、首次出征NBL联赛(比CBA联赛低一级),就夺得了联赛亚军,并缔造了场均7000球迷、7个主场不败的神话。2008年,凭借一个具有CBA水准的阵容,广东凤铝取得了NBL联赛冠军。
但历史并不是那么容易就被创造的。
9月4日,CBA联赛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就NBL联赛前三名广东凤铝、天津荣钢、青岛双星三家俱乐部谁将拥有2008-2009赛季CBA联赛的参赛资格进行表决。投票结果:天津荣钢获得参赛资格,青岛双星获得替补参赛资格。更为蹊跷的是,在篮协组织的两次投票中,凤铝分别只获得了1票和0票。
作为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执委、中国行政法学会的理事,李江是广东凤铝俱乐部聘请的豪华律师团成员之一。
有了2001年参与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起诉中国足协的经验,这次李江和他的同伴们首先选择了行政监督程序——申请国家体育总局纠正中国篮协的做法。凤铝俱乐部为这一选择找到了法律依据。根据体育法和国务院的《社团管理规定》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发布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体育总局是篮协的主管单位,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尤其让李江倍感底气十足的是总局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依法对社团的下列事务进行指导和管理:……(五)对违反社团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
此前,俱乐部曾表示,“如果事情得不到妥善解决,甚至会考虑彻底退出中国篮球”,一语成谶。
苦等半月没有回音,10月22日,俱乐部一行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针对篮协违反体育运动相关政策法规的行为提起诉讼。这已经不是俱乐部的最佳选择,李江清楚,“诉讼耗时很长,联赛马上就要开始了,等到结果出来,都来不及了”。实际上,李江还担心,这起诉讼不会被受理。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也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李江分析说,由此可见,一个组织虽然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但是如果法律或法规授权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那么它也就具有了行政机关的性质”。我国体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按照这些规定,中国足协应该属于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管理职权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上次亚泰也是行政诉讼,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不属于受案范围’。”李江安慰自己,“现在时间已经过去了6年多,法院的认识也该有改变了。”
然而让李江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10月29日,他们收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裁定,起诉未被受理。正当人们猜测凤铝俱乐部会不会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时,11月2日,凤铝俱乐部发表声明,终止维权行动,并退出中国篮协组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的评价是,“凤铝俱乐部失去了创造历史的机会”。一来,俱乐部没有创造成立两年就进入CBA联赛的历史;二来,凤铝没有成为第一个真正将体育协会组织推上被告席的践行者。“从法学理论上,6年前我们就认为没有任何障碍,就差一个范例了。”马怀德非常惋惜。在他的行政诉讼拼图上,已经有了“学校”,就差“体育协会组织”了。
“国家权力尚且有救济的渠道,自治权力反而陷入了投诉无门。”李江对记者说,“行业协会权力在运行过程中没有监控机制了,或者监控机制形同虚设,从长春亚泰事件提出这个问题,到今天仍然没有解决。”
武汉俱乐部仅2008赛季就投资6000多万,凤铝俱乐部已经注入资金5000多万,是什么让他们选择退出呢?“在这样一个最讲求公平透明的领域,出现了权利救济最为滑稽的局面。”李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