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选足协主席不具备现实意义 改革不成恐成新灾难
http://sports.sina.com.cn 2008年09月15日10:40 足球-劲体育
记者赵震报道人在最困难的时候最需要的是什么?不是冲动而是冷静。所以当我们看到关于中国足球讨论的话题已经转移到“民选足协主席”时,就已经意识到了关于中国足球的反思与改革正在有着向无序化和不可操作性的方向上发展。对于中国足球来说,是否有一个民选的足协主席并不是最为重要的事情,恰恰相反,如果一旦中国足球真的由行业协会掌控,很可能会是中国足球的一场新的灾难。
国家机关改制是民选主席的基础
民选足协主席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要由行业协会性质的中国足协成为独立掌控足球发展的中心。此前中国足协事实上由“国家体育总局足球管理中心”这样一个协会的常设机构来完成日常足球工作管理的。事实上中国足球协会的常设机构是一个国家机关式的管理部门,而完全由行业协会掌控,意味着中国足球的最高管理部门脱离国家机关的工作序列,由一个政府的管理部门完全转化成一个民间协会性的组织。而这样的改革某种程度上意味着体育系统的大改制,这样的改制如果没有国家的统一规划和政策势必难以实行。
中国足协的改制并不仅仅是足管中心几十个人的问题,中国足协在各省都有地方协会,而这些地方协会与中国足协一样,也是地方协会和管理中心两块牌子一起分属于各省的体育局。如果中国足协改制意味着首先各省的足协也要成为独立的地方民间协会。这样的改制几乎涉及到了整个体育系统的改制。虽然近期国务院已经发布了鼓励基层乡镇合并、精减人员的文件,但涉及到体育系统的改革,如何改?力度多大?到目前为止还是一个未知数。足管中心的改革必须在国家机关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如果没有国家相关的政策支持,让中国足协成为一个独立的单项协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而这样的行业协会在具体的事务管理上又具有多大的权威性呢?中国目前有五百多个行业协会,但大多是以协调组织行业内部事务为主,真正能够独立行使管理职业的行业协会在目前的中国还鲜有出现。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中国有保险业协会,但真正实行管理职权的是保监会。
在目前的中国国情之下,希望由一个纯民间的行业协会完成全国性的行业组织与管理工作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因为这意味着一部分政府管理职能的转移,这样的要求是否能够实现,首先就要有国家上层政策的支持。即使实现之后,纯民间组织在组织、管理地方上的一些赛事之时,也将面临很大的阻力。过去十几年的发展已经证明,足球在中国没有政府的支持与扶植是很难得到顺利发展的。职业联赛的十几年时间里,能够走在前面的俱乐部几乎都有着政府的强力支持,大连足球的滑落正是政府支持的滑落,所以如果中国足球放弃足管中心的这块政府的牌子而只保留足协这块民间协会的牌子,意味着自己脱离了政府的支持。这对本已经人气低落的中国足球来说更是一场灾难。
“民选主席”
不具备现实意义
近来在网络上流行的“民选主席”当中,郝海东以高票当选,但是这样的“民选”除了娱乐大众,给大家提供一个发泄的口子之外并不具备普遍的现实意义。
一个我们需要搞清的事实是,即使是中国足协转换为真正的民间协会,所谓的“民选”主席由谁来选?并不是普通的球迷,而是能够参加全国足球代表大会的代表。这其中大部分是地方协会以及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成员,他们的角度与普通球迷的好恶自然有着相当大的区别。一位职业经理人昨天就半开玩笑地说:“如果海东当了足协主席,我敢肯定他干得还没有谢亚龙好呢。”
事实上,之前的中国足协的主席如果仅仅就产生过程而言也完全具备民选的特征。无论是之前的袁伟民还是之后的刘鹏,他们都是通过中国足球代表大会上选出的。如前所述,参加这次大会的大多是隶属于体育系统内部的各地足管中心主任,这样的结果并不意外。事实上,即使现在再次召开全国足球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人选也不会发生改变。
对于中国足协来说,真正负责协会运行的是秘书长,这也是为什么过去几届的足管中心主任都要兼任秘书长的主要原因。而秘书长的职务是由足协主席直接任命的,即使产生了真正的民选足协主席,最重要的也是他选择什么样的人出任秘书长一职。
从微观上讲,中国足球过去三年的失败与低落,与谢亚龙这一具体执行人有着莫大的关系。仅仅从篮球与足球的对比上我们就可以看出不同的具体执行者之间在同一体制下会有着多大的差别。
所以我们仍然认为中国足球的滑落更多地是一种“人祸”,一种持续性的人祸。因为中国足球的发展不顺畅,体育总局系统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一直没有派来懂业务、懂领导的人来管理足球,这反而造成了足球发展的进一步恶化,而这种恶化情况也让体育总局内部一批优秀的管理人才更加不愿涉及足球领域,这已经形成了中国足球的一种管理怪圈。
对于足协而言,进行涉及体制的革命性变革仍然不是一个良策,在体制内进行领导人员的优化选择才是真正的出路。具体而言下一届足协的领导者应该是一位熟悉行业内部,在足球圈内呆过,而且具备领导才能的人出任。这样的选择要远比所谓的“民选”更有意义。
“选举”早就是法定
在《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规定,中国足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而其六大职权其中有两项便是:选举或罢免主席和表决通过副主席、秘书长、司库。而《章程》对“选举”的具体要求也有着详细的规定:主席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由主席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司库可由副主席兼任;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如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或第一副主席代理其职务,代理期限至下一届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主席为止;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主席在表决票数相等时,拥有一票决定权;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历任掌门都通过“选举”
可见,实现足协主席的“选举”方式是有政策保障的,应该说,这个程序的实现是不成问题的。事实上,谢亚龙只是足球管理中心主任,并没有足协副主席的头衔。因为在他任上并没有进行过“选举”程序。但中国足协历届负责人则都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中国足协主席袁伟民、足协前任“一把手”专职副主席王俊生、专职副主席许放是在1992年红山口足球工作会议上当选的,而现任副主席南勇、张吉龙是在1998年青岛会议上当选的。需要说明的是,在足代会24年不开的情况下,足工会其实就在某种程度上取代了足代会的职能。因此,这些负责人也都是在足工会上选举产生的。唯一不同的是阎世铎,在他任上召开过一次足代会,因此他是在2003年足代会上当选为中国足协专职副主席的。
选举人不是广义“民间”
“选举”没有问题,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则成为问题的关键。《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席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也就是说,具有选举权的人必须是出席足代会的中国足协的会员。那么,什么人才是中国足协的会员?什么才能出席足代会?这个问题也有明文规定。在“会员资格”这一条中,《章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足球改革重点地区或城市的足球协会、各全国性行业、系统的足球协会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足球运动组织,可以申请会员资格并加入本会。(单位会员)经本会会员协会或主席会议提出,并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可以接受对中国足球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为本会荣誉个人会员,荣誉个人会员可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候选人有讲究
即使是“选举”,那么具有选举权的也来自于足球圈内部,不是足协会员的便没有选举权。也就是说,“民选”的范围不可能真正是“民间”的概念。那么,可不可能选出一个来自民间的足协主席呢?答案也是否定的。《章程》规定,选举出的足协负责人必须“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如果来自民间,显然不可能在足协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也可能连候选资格都会成为问题。因此,“民选”中国足协主席,实际上从程序上来看是不现实的、很难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