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足协惩治鲁莽还是场外因素 王栋成民告官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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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08-07-02 11:10

足协惩治鲁莽还是场外因素 王栋成民告官牺牲品?

 王栋停赛,而且是客场作战,对手又是5轮不败的浙江绿城,长春亚泰7月2日晚能获得三连胜吗?对此,高洪波的态度是低调,尽可能地从杭州全身而退。不过,这只是高洪波谋取胜利的一个策略,毕竟,淡化长春亚泰头上的中超冠军光环,一方面可以让自己卸下包袱,一方面可以让对手放松警惕。

  对于卫冕冠军而言,期待王者归来是一个很大的命题,尤其是在追赶第一集团的征途上,任何一次闪失都会影响自己的走势,进而影响俱乐部赛季之初制订的“保四争三”目标。然而,就在长春亚泰渐入佳境之时,中国足协对王栋自摆乌龙的处罚给球队带来了相当大的麻烦。

  7月1日,前金哨陆俊在新浪网上撰文,从专业的角度对王栋受罚事件进行了全方位的剖析。从这篇题为《足协重罚王栋自摆乌龙 严格执法≠胡乱处罚》的文章中,不难看出,在中国足坛权力至高无尚的中国足协是以牺牲球员和俱乐部的利益,换回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

  对于中国足协追加处罚的决定,陆俊认为,中国足协的做法是没道理的,甚至是自摆乌龙。之所以这样讲,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中国足协处罚通知以及处罚办法的依据条例;二是,对比国际足联对于犯规(鲁莽、草率、严重犯规、暴力行为)的相关定义,及王栋行为动作的本身。

  在文章中,陆俊毫不客气地指出了中国足协“草率鲁莽”的做法,而“草率鲁莽”正是中国足协扣在王栋头的“罪名”。在对王栋的处罚中,中国足协的措辞虽然相当“严谨”,但却四处漏风。在处罚通知中,中国足协认定王栋为“草率鲁莽”,没有顾及到对方守门员的安全,给深圳上清饮队守门员肖健佳造成了伤害,并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第48条、第54条之规定,对王栋做出处罚了停赛6场,罚款12000元的决定。

  何为草率鲁莽?何为暴力行为?陆俊已做了很深刻的解读,不再赘述。然而,让陆俊质疑的是,“中国足协将王栋的动作定性为草率鲁莽,但处罚办法的依据却是针对暴力行为的。这本就是两个概念,那么又怎么能作为处罚王栋的依据呢?纯属自相矛盾、自摆乌龙。”

  借助比赛录像,再回到6月25日长春亚泰与深圳上清饮的那场比赛,当时,王栋在争抢时,位置更接近于皮球,面对肖建佳的出击,王栋本能地跳起,并没有故意踩踏的主观动作。遗憾的是,王栋的鞋钉碰到了肖建佳的脸,并造成了伤害。当时的主裁判并没有对王栋出示黄牌。而借助电视慢镜头,陆俊的判断也是一样,“王栋的动作连严重犯规都算不上”。所以,用处罚暴力行为的依据对王栋追加处罚,就显得牵强了。

  足球是勇敢者的运动,赛场上也不时会有意外伤害发生。抛开情感,王栋踢伤肖健佳属于意外。之前,中超赛场的受伤事件不断。其中,与王栋的情形类似的是,2006年7月7日,中超联赛第13轮青岛中能与沈阳金德的补赛,青岛中能的吕刚在拼抢中踢到沈阳金德外援班古拉的右眼,致使后者右眼失明。那场比赛,吕刚并没有犯规,所以也没有受到中国足协的处罚。此外,2006年6月8日国足与法国队进行热身,郑智在拼抢中踢断西塞的右腿,使得西塞无缘德国世界杯,由于是正常拼抢出现的意外,郑智并没有得到国际足联的追加处罚。

  正所谓“官断十条路”,在深圳方面的一再诉求下,权力在握的中国足协左一左,右一右,竟然开出了一张荒诞可笑的罚单。对此,事件中的主角王栋感到很委屈,也很无力。7月1日,没有随队奔赴杭州的王栋在朋友的告知下,上网看到了陆俊的文章。“首先,我对给肖建佳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其次,我对陆俊的解读表示欣慰,毕竟,这洗脱了我故意伤人的罪名。其他的我不想多说”王栋说。不过,绝大多数长春球迷却希望俱乐部能够上诉,撤消对王栋的处罚。

  深圳方面的上诉以及媒体的舆论可以左右中国足协的决定,为何长春亚泰不上诉,为王栋讨个公道呢?记者电话联系到了正在北京开会的刘玉明。也许是刘玉明当时身在中国足协,说话不太方便,所以对于王栋受罚一事是否上诉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但他告诉记者,中国足协对王栋的处罚并不完全是场内的因素,还有场外因素。

  这样的解释,让人不禁想起了当年长春亚泰状告中国足协的往事。有了这种“民告官”的切身体会,刘玉明的处境能够让人理解,但不能让人理解的是,中国足协为何总是和规律过不去呢?什么是场外因素,球迷是无法说清了,但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中国足球为何被千夫所指
红魔,永远的最爱...